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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18466-2005

2022-06-08 浏览次数:24848

医疗机构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医疗机构废水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废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废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废水。

为保证医院废水处理达标排放,程度降低废水处理站的风险,根据《医院废水处理设计规范》要求,医院废水应做到如下要求:

1、医院病区与非病区废水应分流,严格控制和分离医院废水和污物,不得将医院产生污物随意弃置排入废水系统。

2、医院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分别采取不同的预处理措施后排入医院废水处理系统。

废水排放要求

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废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废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废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3.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废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 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废水。

5.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废水与非传染病房废水分开。传染病房的废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

6.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废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放标准

预处理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

500

5000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

4

pH

6-9

6-9

5

化学需氧量( COD )

浓度 mg/L )

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60

60

250

250

6

生化需氧量( BOD )

浓度 mg/L )

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20

20

100

100

7

悬浮物( SS )

浓度 mg/L )

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20

20

60

60

8

氨氮( mg/L )

15

-

9

动植物油( mg/L )

5

20

10

石油类( mg/L )

5

20

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mg/L )

5

10

12

色度(稀释倍数)

30

-

13

挥发酚( mg/L )

0.5

1.0

14

qinghuawu( mg/L )

0.5

0.5

15

总汞( mg/L )

0.05

0.05

16

总镉( mg/L )

0.1

0.1

17

总铬( mg/L )

1.5

1.5

18

六价铬( mg/L )

0.5

0.5

19

总砷( mg/L )

0.5

0.5

20

总铅( mg/L )

1.0

1.0

21

总银( mg/L )

0.5

0.5

22

Α (Bq/L)

1

1

23

Β (Bq/L)

10

10

24

总余氯 1 ) 2 ) ( mg/L )

0.5

-

注: 1 )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 ≥ 1h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3-10 mg/L 。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 ≥ 1h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2-8 mg/L 。

2 )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