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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医院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地埋式碳钢

2020-05-06 浏览次数:667

白城医院医疗污水处理设备主要特点:

1. 结构紧凑,占地面积小,可埋入地下,设备上部栽种花草或建设小型建筑物;

2. 对周围环境无影响,污泥产出量少,噪音小;

3. 工艺新、效果好、使用寿命长;

4. 各单元组成齐全,操作效率高;

5. 处理核心与辅助相结合,出水水质稳定;

6. 采用重力流,节省能源;

7. 操作简便,维修方便;

8. 全自动控制、无需专业人员管理;

9. 设备可按标准制造、也可根据用户的需要特殊设计布置 ;

10. 该设备以高效生化处理为核心,集生化处理、沉淀、过滤、消毒等单元处理为一体,处理水质稳定性好

配套消毒设备技术要求:

1、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

发生器的二氧化lv产量应不低于额定值;

发生器产生的消毒剂溶液中,二氧化氯(以有效氯计)占总有效氯的质量百分数不小于95%;

主要原料如亚氯酸钠的转化率不低于80%。

2、二氧化氯复合消毒剂发生器

发生器的有效lv产量应不低于额定值;

发生器产生的消毒剂溶液中,二氧化氯(以有效氯计)占总有效氯的质量百分数不小于55%;

主要原料如氯酸钠、亚氯酸钠的转化率不低于60%。

3、在正常工况下,发生器的使用寿命不小于5 年,平均*工作时间不少于8000h。

4、发生器在正常工况下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发生器在室内使用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环境温度以5℃~40℃为宜),室内环境中lv气浓度应符合HJ/T 30的规定,其高允许浓度应小于1mg/m。

5、用于饮用水时,消毒后水中的亚氯酸根、氯酸根等原料残留物的总量应不大于0.7mg/L。

医院废水排放要求

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废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废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废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3.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废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 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废水。

5.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废水与非传染病房废水分开。传染病房的废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

6.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废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