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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诊所污水排放的标准

2021-04-11 浏览次数:3413

牙科诊所污水排放的标准

按照1983年6月1日我国经济委员会和批准试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诊所的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

(1)连续三次各取样500ml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2)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3)总余氯量为4-5mg/L。

(4)污水与氯接触时间不少于1小时。

 采用规范及引用文献 

《医院废水处理技术指南》国环发[2003]197号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医院废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200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84)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 
《建筑设计防水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50106-2001 
《总图制图标准》  GB/50103-2001 
《建筑制图标准》  GB/50104-2001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GB/50105-2001 
《给水排水工程概预算与经济评价手册》
 《环境工程设计手册》 
《水处理工程师手册》 
《水污染的工程风险分析》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水工砼结构设计规范》(SDJ2O-78)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 
《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8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I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