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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章 / article
牙科诊所污水排放的标准
2021-04-11 浏览次数:4214
牙科诊所污水排放的标准
按照1983年6月1日我国经济委员会和批准试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诊所的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
(1)连续三次各取样500ml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2)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3)总余氯量为4-5mg/L。
(4)污水与氯接触时间不少于1小时。
采用规范及引用文献
《医院废水处理技术指南》国环发[2003]197号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医院废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200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84)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
《建筑设计防水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50106-2001
《总图制图标准》 GB/50103-2001
《建筑制图标准》 GB/50104-2001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GB/50105-2001
《给水排水工程概预算与经济评价手册》
《环境工程设计手册》
《水处理工程师手册》
《水污染的工程风险分析》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水工砼结构设计规范》(SDJ2O-78)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
《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8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I6-87)